首頁 請問好律師家事與繼承 【子女監護權】離婚後誰帶小孩?法院常見判斷標準

【子女監護權】離婚後誰帶小孩?法院常見判斷標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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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不只是夫妻的分手,對孩子來說,更重要的問題是:誰帶小孩?
監護權(法律上稱「親權」)的爭奪,是家事訴訟中最常見、也最複雜的爭點之一。
很多父母以為「經濟能力強的人就一定會拿到監護權」或「小孩年幼一定判給母親」,但實務上並不是這麼簡單。


一、常見誤解:監護權不是「有錢就贏」

許多當事人會擔心:

收入比對方低,就一定失去監護權?
小孩年紀小,法院一定判給母親?
孩子自己說想跟誰,就會判給誰?

事實上,法院判斷的基準不是父母的意願,而是「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」(民法第 1055 條)。經濟能力只是參考因素之一,並非唯一決定因素。

二、法律依據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

依據《民法》第 1055 條之 1,法院在裁定或改定監護權時,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,並綜合審酌以下因素:

  • 子女因素: 年齡、性別、人數、健康狀況、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。
  • 父母因素: 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健康、經濟能力與生活狀況。
  • 親子關係: 父母照顧子女的意願與態度、與子女之間的感情連結。
  • 其他考量: 是否有妨礙對方親權行使的行為(友善父母原則)、各族群之傳統習俗、文化及價值觀。

👉 這些條文背後的精神,正是實務上常講的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」與「友善父母原則」。

三、法院常用的4大判斷原則

在監護權案件中,法院經常依循以下4大原則進行判斷:

1.主要照顧者原則

誰在婚姻存續期間實際照顧小孩且實際照顧的時間越長,通常較有利。因為法院重視小孩的日常生活習慣的維繫, 不要因為離婚而發生變數。

2.維持現狀原則、手足同親原則

小孩的生活環境不宜劇烈改變,兄弟姊妹也應盡量共同生活,避免分離。

3.子女意思尊重原則

年紀較大的子女,法院會詢問其意願。但會審酌意見是否受操控或情緒影響,或是本身意願是屬於偏差,若發生偏差或是受操縱的情況,所謂的子女意願也只是眾多的參考因素之一。

4.幼兒從母原則、同性別親權人較優原則

在學齡前階段,通常由母親照顧更有利於發展;若子女與父母同性別,法院有時會認為同性別親權人較能提供貼近需求的教養。但此原則越來越少適用,畢竟所謂幼兒從母本身也就是形塑不當的差別待遇。法院實務中也不乏失職母親的情況,硬性遷就幼兒從母的考量,只會創造更多問題。

四、子女監護權常見影響因素

除了4大原則,法院也會評估以下要素:

  • 主要照顧紀錄:誰長期負責餵食、就醫、接送上學。
  • 經濟能力:收入不是唯一,法院會要求經濟優勢一方支付扶養費。
  • 教育與居住環境:學校、生活圈的穩定性。
  • 父母品行與互動與照顧意願:有無家暴、酗酒、忽視子女等情況。
  • 社工訪視:法院經常委託社工訪視家庭,蒐集客觀報告。

經濟能力與親權:不是決定因素

很多人以為「沒收入就爭不到親權」,其實是錯誤的。

法院強調的是:誰能提供子女最適合的成長環境

實務案例顯示:即使經濟能力較差,只要能證明自己是主要照顧者,且能妥善照顧孩子,法院仍可能把監護權判給經濟弱勢的一方,並要求另一方支付扶養費。

特殊情況:家暴與親權

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第 52 條第 3 項明定:法院在裁定親權時,對已發生家暴者,推定其不利於子女

這代表家暴者爭取親權的難度極高。即便有經濟優勢,法院也會優先考量孩子安全與人格發展

實務上也有當事人故意挑釁配偶、引發家暴,以此在訴訟中占優勢。但若家暴本身是刻意對方刻意引發的,即意味對方存在敵意父母的形況,此時法院仍會介入調整。

五、聯合監護與單獨監護

單獨監護:

傳統上由一方取得親權(決定權),另一方保有探視權與支付扶養費。

共同(聯合)監護:

雙方對子女的重大事項(如遷居、就學)共同決定,但日常起居由主要居住方處理。

共同監護優點: 兼顧父母雙方的參與。
共同監護缺點: 若父母對立嚴重,可能因重大事項決策引發更多爭執。

但對於法院而言,共同行使親權的情況仍是利大於弊(例如保障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仍有機會與子女會面成長,實務上單獨行使親權的情況較容易發生拒絕會面交往的情況),因此多數法院沒有特殊考量,多是會以共同行使親權為主。

六、實務提醒:證據蒐集與程序

爭取親權(監護權)必須準備充分證據:

  • 主要照顧證明: 醫療紀錄、聯絡簿、照片、老師或親友證言。
  • 生活穩定性: 租賃契約、不動產登記(證明有穩定居所)。
  • 財務能力: 薪資單、存摺(證明能負擔基本生活)。
  • 親職參與: 課外活動、課業輔導紀錄。

程序上注意事項:

  • 若能協議離婚並約定親權,法院通常會尊重雙方協議,但仍會審查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
  • 若爭執激烈,法院會進行調解,並委託社工訪視或是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。
  • 若將來親權行使不利於子女,任何一方均可聲請法院「改定親權」

監護權不是父母的戰場,而是孩子的保護傘。
法院最重視的始終是子女的最佳利益
收入高低並非決定因素,主要照顧者角色、生活穩定性、親子關係才是關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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