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走到盡頭,財產怎麼分往往比情感更現實。
夫妻離婚財產分配不是一刀切一半,而是「差額的一半」,還會受公平性影響。
真要上法院,先把數據算清楚,再諮詢專業律師,才不會在訴訟中吃虧。
目錄
什麼是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」?
很多人以為:「離婚就是分一半。」其實不對。
法律的設計是希望肯定另一半在婚姻中的貢獻(包含感情上及家庭生活上),不管是拚事業還是操持家務,都應該被公平對待。
所以法律給了配偶一個權利:婚姻結束時,可以要求對方分出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,即為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。
離婚財產分配計算公式與簡易算例
簡易公式
先剔除屬於「婚前財產」,以及「無償取得」的財產
剩餘財產 = 婚後財產 − 婚後債務(再排除無償取得等不列項目)
可請求額 = (雙方剩餘差額)÷ 2
簡易算例
- 夫:婚後財產 1,000 萬,婚後債務 200 萬 → 剩餘 800 萬
- 妻:婚後財產 500 萬,婚後債務 50 萬 → 剩餘 450 萬
- 差額:800 − 450 = 350 萬 → 妻得請求 175 萬(差額一半)
※ 不是把「較多的一方資產直接對半切」,而是差額的一半。
哪些不會被分?三大排除
不是所有錢都算在「分配」裡,以下三種通常排除:
- 婚前財產(結婚前就有的房子、存款)
- 繼承(爸媽留的)
- 受贈/慰撫金(例如婚姻外獲贈、不屬婚姻貢獻)
此類取得與配偶在婚姻中的家務協力關聯性低。
婚前已有的財產,原則上也非剩餘財產分配範圍。
夫妻財產分配常見爭議點 Q&A:婚房、房貸、增值與代償
Q:婚前買房、婚後還房貸怎麼算?
婚後用薪水還房貸,屬「婚後財產」的付出,會被計入計算。若婚前已付清,房子多半算婚前財產。
Q:婚姻期間幫配偶繳房貸,離婚時能否要求返還?
民法第 1023 雖然寫「可請求返還」,但實務上,有法院常認為繳房貸屬婚姻分工(也就是你你繳貸款、我做家務),所以未必能要回。除非有明確約定,或金額明顯超過家計分工。關鍵在「代償」與「家務協力」的權衡。
Q:房價漲了,增值部分要分嗎?
有不少法院是認為房價漲跌屬市場因素,不算婚姻貢獻。法院也不一定會特別估價。
法院什麼時候會「不分」或「少分」?
民法第1030-1 第2項:
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,或有其他情事,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,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。
常見情形例如:
- 不務正業、賭博揮霍 → 平均分配顯失公平,可酌減。
- 無故離家、長期分居 → 對婚後財產增加無協力,可調整分配。
- 奢侈浪費、揮霍成性 → 家庭財產主要由他方貢獻,不宜平均分配。
- 未盡家務(顯著不對等) → 家務/養育分工失衡,得酌減。
「贍養費」≠「剩餘財產分配」
| 項目 | 法源/性質 | 何時可請求 | 計算基準 | 重點精神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剩餘財產分配 | 民法1030-1 |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(如離婚) | 雙方「婚後財產-婚後債務」的差額一半 | 肯定婚姻協力 |
| 離婚贍養費 | 民法1057 | 裁判離婚、無過失一方陷入生活困難 | 能力、需要、生活水準等綜合判斷 | 扶養義務延伸 |
申請時點與流程提醒
- 期間觀念: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常見有主觀兩年(自知悉得行使起算)與客觀最長期間之區分概念;逾期恐喪失權利。
- 基準時點:婚後財產的認定與評價,通常以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現存狀態與價值為核心。
- 證據整理:建議先備妥資產負債清單、銀行明細、不動產/車輛/保單/投資憑證、貸款資料等。
- 策略併行:可與贍養費、監護/扶養等議題一併規劃,整體評估訴訟策略。
若你的情況同時牽涉婚前房屋、婚後房貸、繼承/贈與、投資帳戶等,建議先做一份資產負債盤點表並諮詢專業,擬定計算與證據策略,才能在法庭上站穩。
◎參考法規與判決
- 民法第1030-1:剩餘財產分配之原則與顯失公平之調整。
- 民法第1023: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之代償請求(與家務協力衡量)。
- 民法第1057:裁判離婚情形下,無過失一方陷於生活困難之贍養費。
- 實務要旨:對賭博浪費、長期分居、未盡家務等,法院曾認酌減/免除較為相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