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離婚夫妻財產分配,許多人會以為父母留下的房子、婚禮收到的紅包、長輩資助的頭期款通通不用分。其實,法律並沒有這麼絕對。不同情況下,法院的認定可能大不相同。本文將說明「繼承與贈與」在夫妻財產分配中的三大常見誤解。
夫妻財產分配的法律基礎與排除項目
在台灣,多數夫妻若未特別約定,適用的就是法定財產制。當婚姻關係消滅(例如離婚),會啟動《民法》第1030-1條的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。
計算原則如下:
- 雙方各自計算婚後財產-婚後債務的淨額
- 比較雙方差額
- 差額的一半,由財產較多的一方支付給財產較少的一方
📌 排除項目(依《民法》第1030-2條,不計入剩餘財產淨額)
- 因繼承取得之財產
- 因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(例如:贈與、婚禮紅包)
- 因侵權行為取得之慰撫金(精神賠償)
補充:依《民法》第1030-1第2項,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(如一方長期揮霍、不盡家務,家暴傷害對方,或是欠缺感情上的聯繫),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。
實際案例中,法院調整的比例,似乎與夫妻一方沒有對於感情、家務分工上做出貢獻的時間長短有關。也就是若是感情不睦的時間越久,法院調整(減少)的比例就越大。
夫妻財產分配常見的誤解
誤解一:繼承的財產一定要分
很多人擔心「繼承的房子或存款離婚後要被分掉一半」。實際上繼承財產屬於《民法》第1030-2條的排除項目,本體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。
例外與風險:如屬於繼承財產,原則不用分配,但若將繼承款項與婚後薪資混同使用,則會容易使繼承的財產與其他婚後財產(例如收入、股票紅利)發生混同,讓法院難以區分那些屬於婚後收入,那些屬於不計入的情況。
👉 繼承的財產,原則不用計入,但建議將繼承的財產區分明確,勿與其他婚後財產混同(例如將繼承的財產放於專用之帳戶),避免在將來訴訟中發生不利影響。
誤解二:所有禮物、紅包都排除
「婚禮收的禮金」或親友贈送的珠寶該算誰的?
婚禮紅包、禮物等本體原則屬無償取得,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。如用受贈的財物在購買其他財產(例如保險、汽車等),因為兩者間存在明確的關聯(也就是無償取得財產的變形),則仍屬排除不計入的項目。
混同風險:若紅包或禮金存入共同帳戶,與薪資混同後再投資或購買財產,若無法舉證資金來源是無償取得,混同部分就可能被認定為婚後財產,計入分配。
特殊與延伸案例
1.慰撫金(精神賠償)
依《民法》第 1030-2 條,慰撫金屬個人專屬財產,原則排除於夫妻財產分配之外。
2. 婚前房產的孳息
婚前繼承或贈與的不動產原則會排除計入,但其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孳息(例如:租金收入、股票股利、存款利息),客觀上屬於婚後所得,判決實務上有認為應納入婚後財產計算計算。
夫妻財產分配的實務提醒
📌 證據保留與金流透明是關鍵
- 文件留存: 贈與契約、借據、轉帳紀錄、繼承證明文件都是訴訟上常見的證據
- 資金註記: 父母轉帳時應註明「贈與子女頭期款」或「借款」,避免資金性質被混淆,以及增加舉贈難度。
📌 事先規劃,降低風險
夫妻可書面簽訂約定財產制(例如分別財產制),並辦理登記,明確財產歸屬,避免日後適用法定財產制所產生的複雜爭議。能在夫妻財產分配中真正保障自身權益。
「夫妻財產分配」不是單純的「離婚就一人一半」,更不是「繼承、贈與完全不算」。繼承、贈與、慰撫金雖屬法定排除項目,但若資金混同或流向不清,仍可能引發訴訟爭議。因此,建議在婚姻期間就釐清財產性質、保留證據,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,才能在夫妻財產分配中議題中,真正保障自身權益。